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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走私兽牙获刑北京四中院近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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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上午,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该院年至年审理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五大典型案例。北京青年报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一空乘人员借职务便利走私兽牙获刑,近8年来,该院共审结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77件,其中4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

据北京四中院副院长王靖介绍,年至年6月,四中院共审结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77件,共涉及被告人88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4人,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22人。

据介绍,象牙、犀牛角、穿山甲片、玳瑁、棕熊胆及狼牙等珍贵动物制品在走私案件中较为常见,走私行为人多通过行李箱藏匿或随身携带通关的方式将涉案珍贵动物制品运输入境,被告人多为外出务工、留学、旅游后归国人员,且走私目的多样,或是为了在国内黑市上倒卖牟利,或是用于馈赠亲友、治疗疾病等。

而部分案件中涉及的珍贵动物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是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附录II列明的珍贵动物,因此办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案件过程中,确认案涉保护动物级别,尤其是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王靖表示,四中院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对相关规范、立法原意的深入分析,明确了在无特别规定时,CITES附录Ⅰ与附录Ⅱ中非原产于我国的物种分别对应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类案审理的规范化,四中院还制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审判指南》,统一和明确了走私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裁判尺度,并在每个个案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重视对有关珍贵动物制品价值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坚持“疑点利益归属被告人”的原则,对存疑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会上,四中院刑庭庭长郭奕通报了五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甄某作为空勤乘务员,在境外执飞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后,从员工通道入境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用报纸和胶带包裹的疑似珍贵动物制品17件。经鉴定,上述动物制品中4件为豹牙、10件为狮牙、2件为狮指甲,共计价值人民币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甄某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甄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甄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另外几期案件中,涉及物种鉴定、动物保护级别、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动物系人工养殖等辩解的认定及相关量刑情节、量刑要素等问题。典型案例归纳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审判中的突出问题。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王浩雄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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