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年本)》
年第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年本)》已经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年1月18日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在符合市场准入*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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